断发易服


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用以维系封建等级制度的衣冠之治,由于它所具有的不平等性也遭到取缔。民国初年颁布的《服制》规定,官员不分级别,都以西式大氅或燕尾服作为大礼服,裤为西式长裤。常服可用西式或袍褂,丧礼时可在臂上围黑纱。女子礼服,上装是对襟衫,下穿裙子。此种服制打破了等级界限,不分尊卑贵贱,所以说虽是官员的制服,但对生活权利的平等却起了表率作用。即使宫廷的遗老遗少也无一例外地都要遵守服制平等的原则。有记载说:“宫廷内外,一切前清官爵命服及袍褂补服翎顶朝珠,一概束之高阁。”
  真正结束衣冠伦理政治化观念的,是孙中山提出的服装制作的四条原则,他在复中华国货维持会的函件中,要求制定服装的图式,指出:“此等衣式,其要点在适于卫生,便于动作,宜于经济,壮于观瞻”。这就使得人人须叟不可离身的服装,摆脱了等级制度和政治伦理的干预,促成了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衣冠之治的最终解体,用卫生、实用、经济、美观的思想来制作和选择服装,使着装与现代文明接轨,这无疑是中国服装史的重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