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第三款
  凡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佛兰西船只,以为公用、私用等项。
  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
  (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这个条约也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