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由袁世凯一手操纵的“约法会议”所制定,具有宪法性质。又称“新约法”,以示区别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分十章六十八条,以确认袁世凯专制独裁制度为基本特征,取消了国会制。它虽然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但在关于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中,都附加了“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的制订,人民是无权过问的,实际上否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虽在条文上也保留了人民享有言论、结社等项自由权利,事实上却被剥夺殆尽。
  这个约法修改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把总统的权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一样。其主要内容包括:
  1、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3、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4、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民会议制定,总统公布。宪法起草权归诸总统及参政院。
  5、人民公权的褫夺回复,总统应自由行之。
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   6、总统应有紧急命令权。
  7、总统应有紧急处分权。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将总统选举变成了变相世袭:总统任期十年,连任无限。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了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
  《中华民国约法》否定了“三权分立”原则,把制宪大权集中于大总统。另外,这个约法对民权严加抑制。虽规定了立法院的组成和职权,但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有严格的限制,而且始终没有设立,另搞一个参政院代行职权。袁世凯企图利用这个约法,把个人独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复辟封建帝制作准备,但遭到全国人民的坚决反对。
  袁世凯称帝失败后郁闷而死,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六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大总统选举法。并重新召集民国三年解散之国会,以完成宪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