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帝退位诏书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如其旧。(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私权及公权,与国民同等。(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与汉人平等。(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第三道谕旨如下:
  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养人者害人。现在新定国体,无非欲先弭大乱,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数之民心,重启无穷之战祸,则大局决裂,残杀相寻,势必演至种族之惨痛,将至九庙震惊,兆民荼毒,后祸何忍复言?两害相形,惟取其轻者,正朝廷审时观变,痌瘝吾民之苦衷。尔京外臣民,务当善体此意,为全局熟权利害,勿得挟虚憍之意气,逞偏激之空言,致国与民两受其祸。着民政部步军统领姜桂题、冯国璋等,严密防范,剀切开导,俾皆晓然于朝廷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至国家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内列阁府部院,外建督府司道,所以康保群黎,非为一人一家而设。尔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时艰,慎供职守,应即责成各长官,敦切劝诫,毋旷职守,用副夙昔爱抚庶民之至意!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