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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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论概述
  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中全局性的问题之一。在中国先秦时期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的整合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由于它的重要,因此又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兴衰和命运。公、私的观念的确定和“立公灭私”的范式基本形成于先秦时期。

  甲骨文中已有“公”字,其义仅指“先公”或地名,“私”字则未见。西周时期“公”的使用逐渐广泛,从人指继而扩展到属于公的物指和事指,并开始发展为有政治公共性含义的抽象概念。

  所谓人指,即人的身份和个人。公是高级爵名,五等爵之首就是“公”(天子是否是爵名,有争论,这里不论)。同时又是最高的官阶,《易·小过》:“公弋取彼在穴。”王弼注:“公者,臣之极也。”有些小官也冠以“公”,如“公路”、“公行”等,是为公侯服务的小官。“公”指个人则是以官爵称人,如周公、召公、鲁公等等。

  物指是说属于“公”的各种事物,这类的名称颇杂,如“公族”、“公邑”、“公田”、“公廷”、“公堂”、“公所”、“公甸”等等。

  事指是指与“公”相关的事情、行为、社会关系等。如“公事”,《诗·召南·小星》:“肃肃宵征,夙夜在公。”此处的“公”字即指“公事”。《诗·召南·羔羊》:“退而自公”此处的“公”指朝廷、国家,细究,也还有公侯的含义。

  “私”在西周是一个表示身份、所有与个人情性的概念。

  作为身份,指与“公”相对的人,可以是贵族,如卿大夫,大凡说到“私家”,即指这些人;也可以是底层的一般人,如私属、仆役。《诗·大东》说:“私人之子,百僚是试。”《诗·嵩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注:“私人,私家人也。”孔颖达疏:卿大夫“称其家臣为私人”。

  “私”的另一含义是“属于己”之谓。《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里的“私”指“私田”。《诗·七月》:“言私其豵, 献豜於公。”《周礼·夏官·大司马》载打猎的收获,“大兽公之,小兽私之”。此处的“公”、“私”都是名词作动词用,即“公有”、“私有”。

  私又指私情、私恩。《诗·小雅·楚茨》:“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毛注:“燕而尽其私恩。”

  西周时期的公、私基本是社会身份为主,大体在具象范围内,到春秋战国时期“公”、“私”的含义像连续乘方一样大扩张。

  先说“公”。

  就人的社会身份而言,“公”已从西周时期贵族的专称普及于社会。上层的诸侯贵族可泛称“公”、“王公”、“公侯”、“公卿”、“公大夫”等。中下级官僚的官名与爵位带“公”字的也多多,如“县公”、“公吏”、“公乘”、“公士”等;国家的编户民称为“公民”、“公徒”等;一般家庭的家长可称之为“家公”,妻子称丈夫为“公”,子称父为“公”,人与人之间的敬称可称之为“公”。

  在社会事物上与“公”相连的词汇遍及各个方面。大致说来又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与公侯主体相关的事物,如“公家”、“公室”、“公门”、“公宫”、“公所”、“公馆”、“公国”、“公财”、“公邑”、“公社”、“公席”等;二是与公侯有关联的国家、朝廷事物,如“公法”、“公举”、“公事”、“公仓”、“公货”、“公马”、“公币”、“公钱”等;三是社会公共事物,如“公壤”、“公作”、“公器”等等。

  这个时期最有新意的是由“公”字为核心组成的一系列社会价值和道德概念,诸如“至公”、“奉公”、“为公”、“徇公”、“用公”、“贵公”、“公道”、“公正”、“公直”、“公平”、“公心”、“公识”、“公理”、“公义”、“公信”、“公审”、“公察”、“公议”、“公是”、“公忠”、“公利”、“公功”、“公患”、“公过”、“公然”等等。

  与“公”的含义扩张的同时,以“私”为核心的词组也同样成系列地被创造出来。诸如:

  与“公家”相对的有:“私家”、“私门”、“私馆”、“私自”、“私利”、“私财”、“私藏”、“私属”、“私卒”、“私族”等。

  表达个人情欲的如:“私欲”、“私心”、“私意”、“私好”、“私情”等。

  表达个人道德与行为的如:“私善”、“私德”、“私廉”、“私恩”、“私惠”、“私道”、“私义”、“私荣”、“私为”、“私劳”、“私怨”、“行私”、“私行”、“私事”、“私求”等。

  表达个人政治行为的如:“私奸”、“奸私”、“私党”、“私人之党”、“私朝”、“私威”、“私曲”、“私交”、“私请”等。

  表达个人认识的如:“私言”、“私视”、“私听”、“私智”、“私虑”、“私议”、“私意”、“私名”、“私词”、“私术”等。

  以公、私为核心组成的词组,其内容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说明公、私的极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