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论
 
 
 
※ 商鞅 ※
公私关系之立公灭私
  公与私不仅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和行为。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春秋战国时期是“私”字大行的时代,财产私有化迅猛发展;人们为争私利熙熙攘攘而奔走上下,直至大打出手,朝野不安;社会关系以私为纽带进行了空前的大改组;士人的私理、私论大行其道、传播天下,总之,私字布满社会各个角落。照理,我们的先哲应对公和私一视同仁进行对应论证,寻求公、私各自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探索公、私相对存在的机制、体制和道德准则,然而,先哲的睿智几乎都没有朝这个方向施展,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私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大家众口一词把“私”视为万恶之源,是政治的大敌。有关的论述很多,下边胪(lú)列一些典型论断以示其要。

  《商君书》:

  “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国乱者,民多私义”、多“私勇”、多“私荣”。

  《管子》:

  “私者,乱天下者也。”

  “舍公而好私”则国乱。

  “行公道以为私惠”则国危。

  “重私而轻公”则国乱。

  “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

  《荀子》:

  “群臣去忠而事私”则乱。

  《庄子》:

  “五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

  《经法》:

  “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

  《韩非子》:

  “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

  “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

  《尹文子》:

  “禁令行,人人无私,虽经险易,而国不可侵,治国也。”“君宠臣,臣爱君,公法废,私欲行,乱国也。”

  《吕氏春秋》:

  “以私胜公,衰国之政也。”

  “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

  《新书》:

  “人主公而境内服矣,故其士民莫弗戴也。”

  《盐铁论》:

  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是“公道不行”。

  由上可见,人们对私没有一点宽容之意,而是全力进行批判、抑制、杜绝,直至排除、摒弃。与此相反,对公则进行无限的颂扬、张扬、高扬。在公私关系上逐渐形成如下的简练的判断:“以公灭私”、“立公所以弃私也”、“废私立公”、“任公而不任私”、“无私”。汉初的陆贾、贾谊也说“公而不私”、“公丑(而)忘私”等。

  为了证明公的绝对性,先哲们诉求本体,说公源于天地、四时、神明,还源于“道”。公的另一同价说法即“无私”,也是天地、自然、神灵和道的本质性体现。这类的论说比比皆是,无需征引。

  我们的祖先凡属要论证事物的合理性或绝对性时,一定要从天地、自然、神灵、道与圣人那里寻求本体性的依据。只要找到这种依据,该事物便成为不可置疑的,而且在当时也很难有其他理由与之抗争。

  如何立公灭私?法家、道家、儒家、墨家各有不同思路,但又有交叉。

  在立公灭私上法家是最为明快的,从以上引述的言论中可以看出,法家之论最多。法家立公灭私思路是以法为公,一断于法。法家是最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一批时代巨人。他们从社会日常的生活得出结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是唯利是图,且只有到盖棺之时而后止。但是他们在理论上又提出以公废私,把私视为公的对立物,并宣布:公、私不两立。乍然看去颇为矛盾。那么他们的立公灭私是什么意思呢?这可从三方面说:其一是让人在法内取利,法外避利。政治家的艺术和高超之处不是把人求利之心去掉,而是善于把握人的求利之心,善于利诱、利导、利用。利有千头万绪,但如何纳入被控制的轨道呢?法家认为这就是“法”。法的核心是赏罚,要在赏罚中疏导人们对利的取舍。其二是以法办事,一断于法。上至王侯将相,下至平民百姓,都要遵从法律命令。君王颁布的法律、命令,君王首先要执行。其三是国家(又可称之谓社稷、宗庙、天下)是一种更高的存在,公就是它的理性体现。与君主相比,国家高于君主,相比之下,君主也是“私”。

  法家虽然承认在法范围内“私”的存在和意义,但没有把“私”作为法律的主体来对待。法家的法无疑有社会公正的内容,但同时又是以帝王利益为核心的、为帝王统治服务的。法家毫不含糊地说,法者乃帝王的工具。法家的公私论是在追求国家秩序,而在当时,这种秩序只能是君主专制制度。

  儒家的立公灭私的思路与法家有别,他们主要是以道德完善和自律来灭私。在儒家那里公、私对立的命题直到荀子时才出现。但这不是说孔、孟等前期儒家没有相似的命题。作为国家与社会公共理性的“公”,在《论语》中曾提到过两次。一次是在《雍也》篇由子游说的“非公事”云云,此“公事”指政治之事。另一处是《尧曰》篇记尧的话:“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此处的“公”指公平。这两处的“公”已隐含着对“私”的否定。在孔、孟思想中,国家与社会公共理性与个人的关系是用“克己复礼”与尚义贱利两个命题表达出来的,与立公灭私大体是相类似的。时下有多人把“克己”之“克”解释为“能够”或“发扬”,其用意无非是要把孔夫子从“灭私”中解脱出来。此说其实是清人的发明,并非新意。应该说,把“克己”理解为“灭私”是符合孔夫子之本意的。扬雄《法言·问道》把问题说得十分明白:“胜己之私谓之克。”《孔子家语》卷9载:“克,胜。言能胜己私情复之于礼则仁也,信善哉!”朱熹在《论语集注》中也反复说明是此义:“己,谓己之私欲也。”“胜私欲而复礼。”“日日克之,不以为难,则私欲净尽,天理流行,而后不可胜用矣。”“克去己欲以复乎礼,则私欲不留。”“不违仁,只是无纤毫私欲;稍有私欲,便是不仁。”还有,在《逸周书·官人》中也提出“胜私”。《荀子·修身》提出:“以公义胜私欲。”《强国》中说:“并己之私欲,必以道。”《大戴礼记·曾子主事》提出“去私欲”,“君子攻其恶,求其过,强其所不能,去私欲,从事于义,可谓学矣。”克己、胜私、忍私、去欲,是一回事,胜私而后能公。荀子说:“志忍私,然后能公。”《吕氏春秋·去私》也把“忍”字视为“去私”的法门。克己与灭私、弃私是一致的。复礼与立公也是相通的,礼也是尚公的。《尹文子》说不上是儒家,但有一段论述完全是儒家之论:“圣王知人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人变成了礼的存在物,也就无所谓贤愚之分,此种情况是“公”的最高境界。礼与公是合二为一的。

  义利之辨是传统思想与价值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儒家的思路是尚义而贱利。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此说具有社会阶级与道德双层含义。此后儒家义利之辨的走向大体不出这一格局。只要讲私利就只能落入卑贱小人行列。孟子对克己复礼这一命题没有明确涉及,但在尚义贱利上比孔子更加绝对化。义源于人性善,于是义成为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而利与人性之善是对立的。孟子虽然十分关切人民的疾苦和生活,力主应给人民以“恒产”,但在道德层面他是排斥私利的。到荀子,他把克己复礼、尚义贱利、立公灭私三者合为一体。

  道家的立公灭私之路是回归自然,与道同体。在他们看来,私、我、己仅仅是自然的一种存在形式,或演生过程中的一种现象,因此,私、我、己与万物并没有什么区别。于是提出齐万物,物我为一。由此很自然导出无己、无私的结论。“公”的最高境界就是连“人”本身也取消了。《吕氏春秋》中《贵公》篇属道家言,文中讲了一个故事。有一位楚国人丢了一把弓也不去找,有人问他为什么不去找,他说:楚国人丢失,楚国人拾到,何必找呢!孔子听到后说:“去其‘荆’而可矣。”老聃闻之曰:“去其‘人’而可矣。”作者于是说:“老聃则至公矣。”所以在道家那里,公的本质就是取消人的主体意义,即庄子说的“吾丧我”是也。这固然是最彻底的公,但也是最无情的公,因为连人本身也被剥夺了!

  人的主体性最强的是感知系统,因此道家或受道家影响的人时常讲只有封闭了感知系统,才能通向公。“去听无以闻则聪,去视无以见则明,去智无以知则公。”“不瞽(gǔ)不聋,不能为公。”有时又讲虚、静而后公,“清静以公”,“虚素以公”。为什么只有聋、瞎、虚静才能通向“公”?从积极方面说不无一点道理,因为感知会带来主观性,而主观性过多有可能妨碍公。但是把主观性与公完全对立起来,甚至干脆排除感知系统,固然无私了,但人也变成了非人,人自己都不把自己当作人,这正是专制主义所求之不得的。

  墨家以义为公。墨子一书直接论述公私的不多,《墨子·尚贤上》说:“举公义,辟私怨。”一个“举”字和一个“辟”字完全表达了墨子公私问题上的思路。墨家是以公为上的,有一个故事,墨家钜子因儿子犯禁而大义灭亲,于是人们评论:“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墨子认为人的本性是“自利”、“自爱”的,自利、自爱会导致“交相争”和天下大乱。他虽然没有讲过人性的善恶,但实际上近于人性恶论。不过他认为经过圣王的教育和改造,人可以变成“交相利”和“兼相爱”。也就是说,能从“一人一义”的“异义”的分裂状态达到了“一同天下之义”的大同境界,于是有“尚同”论的提出。他的“同”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于“公义”。公义即他的十大主张。公义是由圣王“立”的,不是源于人的本性。墨子的公义虽然没有完全否定个人之利,如他一再讲要保护民的“生利”,要“交相利”,要“调和”等,但在理论上他并没有给“私”留下合理的位置,他鞭打的对象就是“自爱”、“自利”,也就是自私;二是要上同于天子。墨子的“公”与“同”是相通的,“公”和“同”都是由“上”(圣王、圣人、天子、政长等)灌输、教育、赏罚的结果,因此“公”、“同”的导向也只能是君主专制主义。

  诸子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理论出发都导致一个大致相同的结论,这就是“无私”、“灭私”、“弃私”、“废私”。那么与私字相近的还有什么相关词语泥?最主要的还有如下几个字:我(吾、余等)、己、身、欲,心等。只要这些与私相近,均在灭、废之列,于是有“无我”、“无己”、“无欲”、“无身”、“无心”等命题的提出。对“志”似乎有所不同,孔子主张“有志”,其他诸子在“有志”这点上都有相近之处。这点可参阅拙文《道、王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与《圣、王相对二分与合二为一》。诸子说的有“志”是否是精神独立、人格独立、道德独立和主体独立呢?乍然看去,确实有相当的依据,诸如“当仁不让”、“大丈夫”、“道高于君”、“从道不从君”以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等等豪言壮语,足以显示有志者人格之伟大精神。但是我们如果把这些豪言壮语与“无私”、“无我”、“无己”“无欲”、“无身”、“无心”等等联系起来考察,那么这些豪言壮语中是不包括自身个性和利益在内的,此时的“我”已经不存在,“我”仅仅是“公”的载体和体现。因此从逻辑上说,“我”是无个人之人格的,“我”是不独立的。没有任何个人的东西而谈个性独立,显然是空话和虚话。应该说与个性独立相反,在“立公灭私”的公式中恰恰没有给个性独立留下应有的位置,而是否定个性独立的绝对化的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

  当然,诸子也不是对人的自私自利性一点也不顾,在一定程度上对“私”还是相当关注的。法家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私自利者,直到盖棺而后止。墨子认为人的本性也是自私自利的,他还第一次提出要把人之“生利”作为自然的权利来看待。孔子罕言利,但对人的实际利益又给予特别的关注。孟子的“小性”论,从人性上肯定了“色”、“食”的意义。总之,对在生存意义上的“私”,我们的先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与关切,但“私”既不包含个人社会权利的意义,也没有社会独立价值的意义,大抵只是在生存意义上才被重视。因此“私”大致说来仅是一种动物性的需要,而没有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权利系统中的要素,更不是政治系统中必须的要素。由于在公私关系上彻底排除了“私”,因此剩下的只有“公”才是唯一合法与合理的。而“立公”导致了社会与国家政治公共理性的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