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与私本来是相反相成的一对矛盾,两者都是社会的普遍存在,不能一个吃掉一个的,但在中国的历史上却出现了一种绝对化的理论,即本文中一再说到的“立公灭私”论。立公无疑是合理的,但“灭私”却把一种社会的普遍“私”置于了死地,取消了“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于是“私”被置于恶的地位,成为一种恶势力和万恶之源。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私”虽是客观存在,但在观念上是不合理的;人们在“私”中生活,但观念上却要不停地进行“斗私”、“灭私”;人们在实际上不停地谋“私”,但却如“作贼”一样战战兢兢,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社会生活交往中,特别是在政治上,只要被戴上“私”的帽子,一下子就失去了合理性与正当性。
人灭私之后还有什么呢?人只能是一种“公”的存在物。从一方面看,人不能不是“公”的存在物,因为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当然应该遵守社会的公共理性和社会规范。如果一个人反过来把“公”灭掉了,这个人应该说也就失去了人的社会价值,就会变成一个孤立的个体人。这样的人要么不进入社会,彻底离群索居,“自生自灭”;要么进入社会,那他一定会成为害群之马。一句话,人不能无“公”。
如果人仅仅是“公”的存在物,哪怕这种社会和政治公共理性是极其美好的,也不能避免其专制主义性质。道理在于:其一,它取消了人的个性和多样性,只能充当社会和政治公共理性的工具;如果人只是工具,就只能扮演服从和被支配的角色;人只会“服从”和“被支配”,那么其对立面一定是专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铁则。其二,如果人只是“公”的存在物,那么他同时也就变成了一个现存制度的“制度人”。所谓“制度人”,意思是说人与现行制度一体化了,然而制度是历史性的,而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总有突破制度规定的一面,取消了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只能是专制主义的制度。其三,人本来是“公私”的混成体,公私之间需要的是适度调理,求得平衡,但理论上却要把私灭掉,这如同把人劈成两半,这能不是专制主义?
理论上一味地提倡“立公灭私”,在事实上却极难做到,而人们又没有突破“立公灭私”的框架,于是就出现了大批的“假人”,即阳公阴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援私为公等等。这点先哲们早有观察和揭露。如韩非说的:“阴相善而阳相恶,以示无私。”“彼有私急也,必以公义示而强之。”如《管子》说的:“为人臣者援私以为公”,“行公道而托其私”。按照“立公灭私”的要求,只有如下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儒家的所谓的“君子”,法家所谓的“法术之士”,道家所谓的“真人”,墨家所谓的“义士”等。而阳为公阴为私者,只能是“假人”、“小人”、“伪君子”等等。从历史实际上看,在“立公灭私”的标准下,中国人的绝大多数是“假人”。对假人只能实行专制。因此道德的绝对化,如“立公灭私”,看起来十分纯真、高尚、典雅,而实际上则是武断、凶残、专制。
理论上要“灭私”、“无私”,然而事实上又做不到,可是诸子百家又基本上都接纳这个理论和价值体系。这样一来,“私”只能是一个没有合理性的怪物游荡于人间。于是阳为公,阴为私便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奇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