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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法制度的产生
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家庭成员之间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这种血缘联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密切交融、渗透、固结的产物。中华先民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的农业生产,在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中,中华民族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农业社会形态。所以,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家族血缘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这种未能充分解体、以氏族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形态,正是宗法制度在中国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大约是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中华民族开始进入文明社会。这时,阶级对立开始产生,社会的主要矛盾变成氏族部落酋长与氏族部落成员的矛盾,即部落酋长的职能向王权转化而引起其成员反抗,以及夏王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其他各部族征服和压迫的矛盾。但此时,无论是夏人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内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均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十六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代夏,社会结构仍是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至西周,宗法制度才得以确立,并形成庞大、复杂但却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
二、宗法制度的主要标志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社会构造体系。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天子”,即天帝长子,“奉天承运”,治理普天之下的土地和臣民。在政治关系上,他是天下的共主;在宗法关系上,他又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而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则封为诸侯,他们与位居王位的嫡长子相比,称为小宗,但在各自的封侯国内又为大宗,其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为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从而构成了庞大、复杂的宗法体系。其主要标志为:
1、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如果不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的特权,不严格区分嫡长子与非嫡长子(即别子),那么,大、小宗关系便无由确定,宗法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2、分封制
宗法制必然导致分封制,这种由宗法制衍化而成的分封制,直接强化了王权政治。嫡长子继承王位,实际上也就继承天下的全部土地、人民和财富。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分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部分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王地位。这种政治上“授土授民”和宗法上“别子为祖”的社会制度,就是分封制。
3、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地位、等级关系。为了维系宗族的团结,宗法制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而实现这个目的最重要形式,就是隆重而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在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力。大宗的尊贵地位及重大责任,通过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得以体现。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系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政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传统被后世统治者承袭,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宗庙的营建,将其与社稷并重,共同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三、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具有政治权力统治和血亲道德制约双重功能的西周宗法制度,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定式。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已经开始瓦解,但宗法制的影响在中国却是十分久远的。
1、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盛行
在西周时期父系单系世系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方面:王位、君位、卿大夫爵位的继承,不能超出父系亲范围,并规定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在家庭财产继承权上,允许几个儿子共同享有继承权,但不允许女性后裔及其配偶继承财产。这种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在西周之后仍然广泛盛行。特别是在政治权力继承方面,不仅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也不允许传位于本系女性后裔。在民间,在某种专业特种技艺的传授方面,甚至有“传男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的习俗。
2、家族制度得以维系
家族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石。因同一祖先而团聚在一起的家族成员,由于经济利益相同和文化心态一致,所形成的社会实体,往往较为稳固,成为社会机体生生不息的细胞。这种家族制度虽几经起伏,却不绝如缕,盛行于西周以后的数千年间。
3、“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
“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实质上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完全、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严格地按照父家长制。中国社会这种独特的“家国同构”格局,即使是摆脱血亲关系而建立的中国奴隶-封建社会地缘政治、等级制度等社会结构,也始终不能独立于血亲-宗法关系而存在。由此而形成的中国奴隶社会是宗法奴隶制,封建社会是宗法封建制。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始终是以变体的父家长制形态出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