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法制的本质
 

宗法制的本质是氏族社会权力和财产的继承制度。

在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早期,由于没有个人私有的财产,氏族公产由全体成员集体享用并往下传,氏族、胞族和部落首领也是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礼记·礼运》所谓“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人不独亲其亲,子其子”,“货恶其弃子地也,不必藏于己”,正反映了这种氏族权力财产分配的民主制。自父系社会盛期,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由此形成相对独立的小家庭,也产生了私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原先的氏族家长和部落领袖,依仗着政治经济特权,拥有特别丰裕的财产,再不愿意把权力交给别人,而希望传给亲子,并由此保住对于财产的支配权。这样,私有制下的宗法制度也就孕育萌发了。

根据甲骨文提供的史料,商代宗法制还遗留着较浓厚的原始民主制痕迹。这表现在商王族每一代兄弟们虽年岁有长幼之分,但没有法定的王储。诸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所以商代王位继承法是兄终弟及然后父死子继。所谓“父子”也未必是亲父子,而可能是族父子,因为商王称父王的诸兄弟都叫“父”,称自己兄弟的诸子都叫“子”。这一点在甲骨卜辞称谓中已得到确证。但是,在权欲和财欲的支配下,已获得王位的人不愿意把权力交给弟弟而希望由亲子继承,于是,商代后期因王位继承问题而常常发生内乱。自康丁至帝辛封五世五王,实际上不再传弟,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周人灭商后,总结了殷商的教训,彻底革除了商族宗法制中残存的民主因素,而推行天经地义的等级尊卑制。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在氏族组织中层层由嫡长子世袭为宗主,作为氏族延续的主干,而其余诸子则不与嫡长子享受平等地位,只能另立小宗作氏族延续的旁支。大宗与小宗在家族发展上是主干与旁支的关系,在政治上是君臣的关系。这种原则对于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级氏族都是一致的。

在这种制度下,周天子是天下的最大家主,地位最高。周王的嫡长子称“王太子”,是天子的法定继承人。其余诸子称“王子”,或在王室为卿大夫,辅佐天子或封给土地为诸侯(周初),亦从属于天子,作为王室的藩卫。诸侯在封国内为最高君主,其地位也由诸侯王的嫡长子世代传递,其余庶子称“公子”,封为卿(有大功者)或大夫。天子的卿大夫比诸侯的卿大夫在名分上高一级。卿相一部分在国内包有封地,并有属于卿大夫的武装和官僚机构,俨然为国君,但不叫“国”而叫“家”。卿大夫的地位亦由其嫡长子世代传递,作为“家”氏族的主干,其余庶子作卿大夫的家臣,爵位为“士”,是“家”氏族的旁支。士也以嫡长子为继承人,庶子为家臣的臣(陪臣),属“下士”;或失去爵位,没落为庶人(平民)。

周代宗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氏族在分裂衍生的过程中能有一支作为嫡系主干而永远不衰,并永远继承氏族名称和爵位。主干的一支称“大宗”,旁支称“小宗”。大宗与小宗都是相对而言的,如卿大夫嫡系氏族相对于旁支是大宗,相对于诸侯公室则是小宗。由于氏族成员是由同一高祖的第五代以内子孙组队所以凡属小宗,到第六代人就与大宗脱离氏族关系而另立新氏族,也即不再有亲属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