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与宗法文化
 

从目前研究宗法礼俗的成果来看,“宗法制度”的使用无疑要比“宗法文化”这一词语多得多。但宗法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文化体系,宗法制度的本质内涵必然会比宽泛的“宗法文化”的指称范围狭窄得多。因此,宗法制度与宗法文化实际上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学术概念。

对于宗法制度,学者们多有研究,但对宗法制度的含义和实质却颇存异议。究其原因,在于学者们是否困于《礼记·丧服小记》和《礼记·大传》中关于宗法古义的认识。一些学者多从《礼记》所说的宗法古义来分析殷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礼记》中所记的宗法原则过于狭隘而不遵从。实际上,宗法制度至迟在晚商已产生,西周时期达到完备,春秋之后趋于崩溃瓦解。若仅以宗法制度指称晚商至春秋时期的宗法文化亦未尝不可,但在这一历史时期之外仍称宗法制度恐怕就不够准确和贴切。

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孕育、产生、发展及衰亡的历史过程,宗法制度亦不例外。但宗法制度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层面上的文化表现形态,它的适用范围自然就没有宗法文化那么宽广。宗法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我们探索中国传统宗法伦理精神自古至今的演变历程。因此,在探讨长时段的中国宗法社会变迁中,使用“宗法文化”比使用“宗法制度”更为合适。当然,由于宗法文化中包含着宗法制度,在探讨晚商至春秋时期的宗法文化时仍可使用“宗法制度”这一概念,以便突出这一历史时期的宗法文化特征。

宗法制度的含义多种多样,这与学者们对其本质的认识有关。王国维认为周代的宗法制度在于区分嫡庶,此制来自于“周公定之”的立嫡立长之制,并说商代无嫡庶之制,故无所谓宗法。金景芳先生认为,宗法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制度。“宗法的特点,就是它是一种家族制度,在这个范围内,一个人的身份,主要决定于血缘关系,不决定于政治地位”;他还认为,宗法制度“虽然也反映了若干阶级社会的色彩,但是,宗法的维持,主要靠血统习惯,不能用阶级统治来解释。从本质上说,宗法是与原始社会的血族组织联系着的。到了阶级社会,它的存在,不仅由于血族组织的根深蒂固,不易废除,还由于它有与统治阶级有利的地方,统治阶级愿意保存它,利用它为他们服务。但是,尽管这样,统治阶级却绝不容许侵犯他们的统治权。所以,事实上,只有在不与政治权力抵触的地方,宗法才被承认有,一遇与政治权力抵触,宗法便失去效力”。谢维扬先生认为,周代的宗法制度是指在国家允许和帮助下,由血缘团体领袖凭血缘理由而对亲属进行管理并支配他们的行为乃至人身(以及这些亲属相应地服从这种管理和支配)的制度;宗法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私法”,亦即国家(同时也表现为法律)承认血缘团体领袖对其成员有代替法律(亦称“公法”)来实施的管理和处置权。谢氏的这个定义从法的观点指出国家利用宗族的宗法体制来实现私法的社会功能,以补充行政力量。这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控制功能角度解释宗法制度。

但是,谢维扬的定义似乎过于强调宗法制度由上对下的权威性格。这种被瞿同祖称之为“家族主义现象”的宗法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家族伦理而非政治关系理论或一般社会关系理论。杨宽先生认为,宗法制度是指西周以周王为起点的下衍的血缘分封为组织形式的各级族长领导制,亦即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基于宗族血缘关系建立的政治组织结构及其法则。郭宝钧则认为,“宗法制本是由氏族社会演变下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周人把它与嫡长制结合起来,使族的纵(嫡长继承)横(宗法系统)两面,都生联系。其制,大约为把全族中最高权位者按嫡长制继承定为大宗,其余的支子划为小宗,使大宗有继承权与主祭权,小宗无之。但小宗在他的本支中仍以其嫡长子为大宗,余子为小宗,权力如前。如此一分、再分、三分,则全族的系属分明,权位定、亲疏分,而政治经济的实力亦随之而有判别,即借此巩固其政权”。王晖也认为,“宗法制是宗族中血缘亲属关系与政治阶层中尊卑关系的结合体。反映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而设,嫡长子继承法是宗法制产生的本因,宗法制是嫡长子继统法的保证。实际上这二者在运行发展中也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亦持大致相同的看法,这里不再多列详陈。尽管这些学者对宗法制度的表述不尽一致,但他们都认为嫡长子继承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和实质,宗法制度的各种表现不过是嫡长子继承制的衍生。

与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关键和核心的见解不同,一些学者认为宗法制并不必然要求嫡长子继承,兄终弟及或非嫡长子继承也是宗法继承的一种重要表现。张光直认为,中国宗法制是级级分化并以系谱为基础集中政治权力的一种重要的宗族制度。钱宗范等人不同意把宗法制度视为宗族分枝制,他们认为宗法制度是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是宗法制度发达和巩固的标志,而不能把它作为评判有无宗法制度的根据。阎步克认为,以往学术界对宗法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先秦礼书所记载的大小宗制度,但这种宗制度只是狭义的宗法制度。“广义的宗法,则还包括一般性的维护族权、父权与夫权为中心的宗族关系规范体系,即所谓的‘族规’‘家法’之类。这两个意义上的‘宗法’并非一事,但也不是全无关系。它们是宗族亲缘关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变化之中又具有源远流长的一贯性。”这一看法颇有见地。原因在于,尽管宗法制度以近亲认准为基本条件,但宗法文化的意义却远远超出近亲的认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文献流传下来的都是居住在都邑里的贵族乃至王族、公族的父系制宗族文化,所以我们不得不主要以体现这些贵族父系制度家族生活要求的文献为基础。当然,这并不是说这样的贵族父系制宗族文化中就没有了普遍性的伦理与精神,但由于社会结构的限定,其普遍的伦理原则和精神有时不得不带有特殊的形式。“宗法文化一方面注重宗族的传衍,另一方面注重宗族结构中以男权为主的上下关系。因此就社会功能而言,《仪礼》在本质上乃是一套父系宗族的文化规范体系。”如果把注重宗族繁衍和男权传递的父权制宗族的文化规范体系视为广义上的宗法文化,那么,这种宗法文化要比狭义的宗法制度具有更为宽阔的历史视野,同时也更能全面准确地描述中国古代传统礼俗文化的产生、发展及其演化历程。

虽然学者们对狭义的宗法制度和广义的宗法文化的界说和研究尚有意见分歧,但基本上认为它们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家长制社会中,并在西周时期臻于完备。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是指萌源于龙山时代父权家长制社会并以西周时期为典型的宗族制度。它与东汉地主豪族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阀世族及宋元明清时期的家族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的崩溃瓦解并不意味着父权家长制意识的湮灭。相反,随着宗法制度的瓦解,各种形式的家族仍然不断出现,原有的宗法伦理与精神仍可找到其赖以存续发展的物质根基和载体。只不过其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发生了一些变异,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仍积沉了下来。然而这一原则和精神的传承与保留,实有赖于历代学人的绵延与改造。如此看来,“宗法文化”可以这样定义:它是我国龙山时代以祖先崇拜为载体,以西周宗法制度为典型并经历代儒学家们不断改造而绵延下来的,以一定地域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以父(夫)权、族权(家长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统治内容的宗族或家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