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到两汉宗族形态的变迁
   
 

中国传统社会经历了从商周时期世卿世禄的宗法组织形态,经秦汉魏晋之宗族社会结构的重建,最终向宋明以后的宗族祠堂式的族长的族权式大家族组织形式的发展。总的说来,随着战国时期先秦宗法社会结构的瓦解,秦汉社会有一个宗族重建的过程,西汉武帝以后的选官制度为累世经学者提供了经学入仕的条件,继而四世三公式的官位世袭为世族的稳定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使他们得以重建宗族的势力,到汉末终于完成了秦汉宗族社会结构的重建工作,魏晋的九品中正制更使这种宗族把持政权制度化,进而形成士庶天隔的新的士族社会结构。从唐以后,随着科举考试成为中国社会最主要的选官制度,使宗族社会结构失去了最重要的制度支持而逐步瓦解。但是,失去了政治体制的支持,中国社会政治已不可能再次重建宗族政治体制,于是宗族势力掉转方向,走向民间,成为宋明以后把持中国乡土社会的最牢固的力量。两汉时代正处在社会形态从宗法结构向宗族结构转移的历史时期。本文即讨论先秦到两汉时期宗族社会结构变迁的基本特征。

一、商周时期的宗法宗族形态

商周的宗法制度是父系宗族内部关于设立、行使、维护宗子权的一项制度,它的基础是以家与国、血缘与地域两组因素的捏合,是家与国的一体化。宗子权是宗法的核心。这其中包含了两方面的要素:其一,宗法乃是宗族之法;其二是宗统与君统的合一。所谓宗统和君统的合一又包括作为宗族的血缘统属关系和作为国家的政治统属关系的重合,以及表示宗族继承关系的宗子权力与表示国家政权继承关系的储君权力的重合。吕思勉先生说:“公子不得称先君,因而别为一宗,为宗法之一义;始来在此国者,后世奉以为祖,为宗法之又一义。两义之中,后义实为尤要。此实与封建之制,相辅而行者也。”公子别为一宗,既是一种宗族继承关系,又是一种政治继承关系。公子是相对于宗子而言的,宗子为嫡长子,继承了宗统与君统,而公子为庶子,没有宗子的继承权,因而只能别为一宗,成为“始来在此国者”,被后世奉以为祖。因此,所谓宗法是以国家系统的君统和宗族系统的宗统,即政权和族权紧密结合为前提的。当然,宗法为宗族之法,自然是以宗族的存在为基本条件,但如果族权与政权分离,即宗族失去了政权,宗子权也就失去了意义,作为设立、行使、维护宗子权的宗法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消亡。因此,所谓宗法实质上是一个区分政治上尊卑的政治学概念。宗法组织重政治内涵,大宗、小宗既为血缘的宗统等级,更为政治的上下尊卑。史风仪说:“宗法组织作用,在于使各级奴隶主贵族组成一个严密的统治集团,共同压榨剥削奴隶。……就奴隶主阶级来说,宗与家实际是统一的组织,从祭祀和政治职能上看是宗的组织,从生产、生活职能上看,则是家庭单位。”尽管史先生在表述上使用的“宗家合一”,实则与“宗君合一”所表示的宗法的政治含义是相同的。

程瑶田《宗法小记》说:“宗法者,大夫、士别于天子、诸侯者也。公子不得称先君,公孙不得称诸侯矣。使无宗法,则支分派衍无所统,诸侯将无以治其国,天子将无以治其天下。故宗法者为大夫、士立之,以上承夫天子,诸侯而治其家者也。”显然,宗法之立是出于政治需要的,是为了使天子可以治其天下,诸侯可以治其国,大夫支分派衍各得所统,上下不得僭越。这样严密的政治等级,使宗族内的各支派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而治其家”,进行分层统治。因此,宗法的作用是划分嫡庶,更为了政治上的上下尊卑,以严密地区分和维护政治等级。所以说,“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修族,修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诸志诚,诸志诚故隶属刑,隶属刑然后乐。”从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关于刑罚、安民、财用等一系列治国安邦的政治概念,显然是将宗法看作一种政治统治的范畴。

这种宗法组织至少到商代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育。“商代宗族组织不是作为国家结构、公共权力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并没有因时间的推移而被国家制度所排挤掉,相反它和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宗族不仅是一个血缘群体,而且是一个政治群体、军事群体、阶级群体。”这种集血缘群体、政治群体、军事群体、阶级群体为一体的宗族组织已完全具备了宗法特征:宗统与君统合一。只是在宗统和君统的传承,即区分嫡庶方面还没有西周以后那么严格。到西周时代,周王为加强对各方国的控制,更充分地发挥宗族组织的政治、军事作用,实行宗族分封,并建立起完备的宗法制度。按宗法制的规定,严格划分大宗、小宗。具体而言,周王为姬姓宗族之大宗,分封而立的诸姬姓之国君则为小宗,这些被分封的姬姓国君对周王而言是小宗,在其国内则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宗小宗上下相从形成“大邦维屏,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的宗族政治模式,此其一。其二,严格区分嫡长,继任周王、继任诸侯者为各级嫡长子,而各级庶子则相应地向下分封。即是说宗主的传继由嫡长子继承为原则。《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是和分封制度相为表里的,所以有论者以为“宗法制度的建立与程序化的分封方式密切相关。按照这种程序化的分封方式,一国的统治者每封立一个小宗,既要授土授民,又要命氏赐爵,这就保证了每个小宗都能得到和它在宗族谱上的地位相当的政治权力、土地财富和等级身份。当这样的分封自国君开始一级一级地进行下去,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出现家与国、血缘与地缘完全打成一片的情况。血缘组织变成地缘组织,宗法等级变成社会等级,宗族系谱变成国家纲纪--任何一个贵族,能够获得多少权力、土地,以及能够具备何种等级身份、地位,不是取决于他的个人的贤能,而是由他在宗族系谱上的地位来决定。这就是宗法制度。”这种制度的本质在于族权与政权的合一,其表现形式更具体为宗君合一,以及嫡长子继承制。周之分封制与宗法制是相为表里、密切相关的。所谓“宗君合一”,只能是对某一宗族的宗主在其所受封的诸侯国或卿大夫的采邑内部而言的。《左传》隐公十一年,鲁隐公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像齐国这样的异姓诸侯,与周(大宗)之关系,是否可称之为小宗呢?至少比照宗法制度的内容来看,任何一个贵族能够获得多少权力、土地,以及能够具有何种等级身份、地位不是取决于他个人的贤能,而是由他在宗族系谱上的地位来决定。那么齐王这样的异姓诸侯,对于周宗而言,应当不具备这样同一宗族系谱的条件。从齐王受封来看,似乎是源于齐国始封之君的事功,而非依靠与周室大宗的系谱关系。异姓诸侯中的另一类情形,虽非源于事功,但也非与周宗的系谱关系,分明是周宗对于前代自成体系的宗族城邦国家(诸侯)在政治方面的承认,如此说来就整个周代社会而言,很难说宗君合一是普遍法则。天子、诸侯固然是君统关系,但另一方面又完全是宗法关系的结论,显然是绝对化了。所以,所谓“宗君合一”单就周王族或某一诸侯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并不能说周代社会就是宗君合一的社会,在周代的所谓“宗君合一”的政权与宗权相结合的宗法体制之中,已孕育着对这种体制的反动。

因此,可以说宗法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所具有的政治体制的意义。而所谓嫡长子继承,不单纯是财产和土地,更重要的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政治权力。

二、宗法到宗族--宗法制度的衰败

进入春秋社会以后,随着诸侯间战争的扩展,大量万邦林立的宗族国家衰落消亡,代之而起的是领土辽阔的大国。宗族国家之间的兼并,不仅仅意味着宗族数量的变动和政治权力的转移,更意味着“宗君合一”这一宗法原则的变革。一个宗族国家的消灭,被另一宗族国家所吞并。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被吞并的宗族国家依然可能保持原有的宗族结构,如《左传》定公四年记周灭商后的大分封之事曰:“分鲁公……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分康叔以大路……殷民七族:陶氏、族氏、繁氏、锜氏、饥氏、终葵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商亡后依然保持着宗族结构。降至春秋,诸侯兼并过程中依然保持着灭国徙民的传统。如《左传》闵公二年,齐占阳,即迁其民;宣公十二年,楚围郑,“三月克之,入自皇门,至于逵路,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灭,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剪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若惠顾前孙,缴福于历、宣、柱、武、不泯其社稷,使改事君,夷于九县,君之惠也,孤之愿也,非所敢望也。敢布腹心,君实图之。”按郑伯之请,楚对亡郑之民的处置可以有三:一是迁离其众,以实海滨;二是赏赐给郡臣贵族为臣妾徒属;三是留在原地改作县邑,成为楚之臣民。无论迁也好,留也好,想必是基本保持着原有的宗族关系。当然,亡国之族,因少了政治权力的保护,君统尽失,宗统也必定要遭到破坏,如被作为奴婢赏赐出去,其宗族的瓦解则是必然的归宿。

宗统依旧,但由于亡国而失去了君统。相应的,吞并他国的诸侯与被吞并的国家之间随着政权的转移而建立起新的君统关系,但二者之间则毫无宗族系谱关系,故无宗统可言。简言之,战争的催化作用,使大量的宗族国家消亡,依此而建立起的新的政治秩序,根本上破坏了“宗君合一”的宗法政治传统,而向领土国家的政治模式转化。所以“宗族兼并”更主要的是它拉开了春秋社会变革的序幕,是社会变革的催化剂,导致了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动。

早在春秋末年齐晋两大国大臣晏婴、叔向的对话就已传出这样的信息。晏婴说:“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叔向深有同感:“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民闻公命,如逃寇仇。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慆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都是晋国旧族,世卿世禄的大宗族,到春秋末年已无可救药地衰败了,叔向即“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肸是叔向之名,与叔向同宗的有十一族,只剩下羊舌氏一族了,真可谓宗族凋零了。到商鞅变法“宗室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更把“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的原则推向了极致,吴起在楚也针对楚国“大臣大重,封君太众,上通主而下虐民”的现实,本着“将衰楚国之爵而平其秩禄,损其有余而绥其不足,砥砺甲兵,时争利天下”的原则,“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并将宗族贵族迁往边远之地,使之远离政治中心。可以说,各国变法的重点都在于举贤任能,用官僚制代替世卿世禄的世族世官制,废除贵族专权的局面,强化君权。而用官僚制代替世官制,在国家政治体制上的根本保证,就是废除世卿世禄赖以生存的政治机制--分封制度,代之以中央派出官员为主要特征的郡县制度。

这一过程事实上也就是宗族兼并、化家为国的过程,是和宗族城邦国家的解体和领土国家形成同步进行的。这一过程始于春秋,最早见诸的记载为楚国之设县,《左传》庄公十八年:“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尹即县尹,是县的最高军政长官,则楚武王时已有设县之事了。之后,楚凡占领一地都设县以治之,春秋时期楚可考之县有十七个,其中十五个是由灭亡了的邻国改建的,有两个可能是由边境的别都改建的。其他国家如晋、齐两国设县之事也不绝于史。尤其是齐、晋两国之县和楚有所不同:“因为(齐晋之县)是在国家内部结构变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自然居邑为基础,所以自其产生之初就有着比较明显的基层政权组织的性质,是为了治民的方便。尽管治民也是为了征兵,也以赋兵多少作为其大小的标志,但这是行政和军事合一,与楚的以军事为主有所区别。”这一认识可说是十分之精当,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看,齐晋又较楚更前进了一步。到了战国时期,郡县制已相当普及。春秋时代的县制还受到采邑制的较大影响,没有最后冲破宗族城邦国家的藩篱,县公、县尹、县大夫之职还有终身制甚至世袭制的传统,并不具备完全的地方政府的职能。到了战国,县已成为普遍的地方行政单位,中央下属的地方政府,完全成为领土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级重要组成部分。

秦始皇统一中国,尽管秦祚短暂,但秦始皇废分封,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统一的全国性的地方郡县之制,成为以后二千年中国社会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三、两汉宗族社会的重建

西汉建立,曾实行郡国双轨之制。但是,一则刘邦后期,废异姓而建同姓王;二则武帝以后,诸侯王国“但食租税而已”,诸侯王并没有临土治民的权力。总的来说,西汉政治基本上是以郡县制为主体的中央集权体制。

商周时期,宗法的核心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宗法制度“是宗族结构与国家结构融为一体的自然血缘结构,是宗族等级与政治等级完全一致的家天下统治”。进入秦汉以后,由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的推行,作为宗法核心的族权与政权合一已不复存在了,宗族等级与政治等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关系,如所谓“世族”和“宗室”作为宗族与其所处的政治等级是成正比的。两汉时期还存在着某一家族长期担任某种特定的官职,尤其是那些需要一定的职业技能和专门学问的官职,比如文史、法律之职,南齐时崔祖思回顾汉代的法律之家,曾说“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并认为“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绩,鲜矣”。汉代的法律世家在西汉如于定国、严廷年、张汤、王霸,到东汉更有了郭躬、陈宠、吴雄、钟皓等。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类“世家”并不是因家族或宗族势力使然,相反,可以说正是因为他们掌握并世代相传某种专门学问和技能,帮助他们世代担任某一特定的职务,从而营建了他们的家族。这种世官显然是因官而族,而非因族而官,这和商周时代的世卿世禄的世官制度是根本不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一宗族,其内部已不复存在政治上的大宗、小宗的宗国组织,宗族内部已没有了政治权力的再分配。这时的宗族已由商周时代的血缘与政治的统一体的宗法,变为单纯的以血缘亲疏为标准的血缘结合体。所以,商周宗族是贵族宗族,至于平民是极少有宗族的。到了秦汉时代,由于宗族和政权的分离,宗族出现了世俗化,平民宗族势力得以迅速发展。故有人将秦汉到隋唐的这一段历史称之为“宗族第一次民众化的时期”,而秦汉则是宗族的恢复时期或曰重建期。

再从宗族的结构特征来看,秦汉到魏晋隋唐,宗族结构逐步发展到相当完备,包括皇族、世族、士族、豪强、小族、寒族、义门等多层结构。作为这一时期宗族重建阶段的两汉时代,宗族结构则尚未达到如此完备的程度,还未形成世庶天隔的局面,亦尚未出现官、血缘家族和政治等级三位一体的士族宗族,而所谓数世同居共财,合门数千家、上万口的义门宗族,在两汉时期也还难得一见。

两汉皇族存在着政治地位逐渐下降的实际。刘邦时实行刘氏封王的同姓王国制度,宗室成员受封为王或诸侯。在汉初,受封的诸侯王还有管理地方及统兵、自置官属等特权,吴楚七国之乱后,诸侯王的这种政治权力也被渐次剥夺,皇室宗族也仅仅是食封贵族而已,他们中间的绝大部分成员已远离了两汉政治权力的中心。

世族的普及,也已是东汉后期的情况了。所谓世族,乃世官之族或曰官宦世家。西汉建立以后,这种新兴的官宦世家,或是从龙功臣,或为皇帝宠幸,或以事功或以学而优则仕,但真正连续仕官四五代以上的并不多见。这种情况到东汉以后则有所改变,出现弘农扬氏,杜陵杜氏,沛郡龙亢桓氏、乌氏、梁氏,汝南袁氏等一大批世族之家,他们是两汉尤其是东汉以后宗族势力的代表。这些世族之家往往聚族而居,形成“门宗广大”的宗族势力。就是这些世族之家,其作为宗族也已与宗法无涉。因此可以说,秦汉社会“尽管仍然重视宗族结合,仍有嫡庶差别,但已不复存在政治上的大宗、小宗的宗法组织,实际情况是……宗法组织已为宗族政治所代替,宗法观念已为宗族观念所取代。”尽管如梁启超所言:“宗法精神成为儒家思想的主要成分”,但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秦汉以后宗法制度已不复存在。当然“其惰力依然存在”,而且还为统治者所提倡、所实行,并与秦汉以后,中国一直保持的宗族社会结构互为表里,与中国封建社会相伴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