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具和随葬物品
 

葬具是盛放死者遗体的用具,土葬所用称为棺。据说最早的棺是瓦制的,亦即陶器,商代以后才用木棺。《礼记·檀弓上》和《丧大记》所载周代制度规定:天子之棺4重、诸公3重、诸侯再重、大夫1重、士不重。就是说天子所用除贴身的内棺外,外面还套着4重外棺,总共5层。每一层棺都有特定的名称,最外一层叫大棺、第2层叫属,这两层棺用梓木制作,又统称梓棺或梓宫,第3层叫杝或椑,用椴木制作,第4、5层为水牛皮和犀牛皮制成的革棺(也有可能革棺只算一层,另有最内一层里棺)。诸公以下由内至外递减,到士这一阶层,就只有一层大棺,不得用套棺了。不仅如此,棺木大小厚薄、内外装饰的用料花样,也都有严格的等级:“君(此指诸侯)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君盖用漆,三衽(连接棺盖和棺身的木榫)三束(用皮条或帛捆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贴尸之棺内壁装饰,君用红、绿二色丝绸,以金钉、象牙钉固定,大夫用黑、绿二色丝绸,以牛骨钉固定,士只用黑色丝绸,以牛骨钉固定。棺外油漆的颜色和花纹图样也各不相同。

套棺是一层一层紧套在一起的,如果在棺或套棺之外隔较大的空隙再加一层,就叫做椁。《礼记·丧大记》称:“棺椁之间君容柷(柷,状如漆桶的打击乐器,方二尺四寸),大夫容壶,士容甒(甒,一种酒器)。”又说“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棺椁之间的空隙可用来置放随葬品。

《荀子·礼论》有“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的说法,参照《檀弓》、《丧大记》的记载,天子当是五棺二椁,诸侯为四棺一椁或三棺二椁,大夫为二棺一椁,士为一棺一椁。考古发掘证明,这种可以称之为周制的棺椁制度,战国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仍在实行。

战国秦汉大型墓葬所用木椁,具有象征地上建筑的性质,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同墓室一样,可以称之为椁室,其形状往往像一口方井,所以文献上又称井椁。椁室内用板壁分割成若干块,分别为棺箱、头箱、边箱、足箱等,棺木放在棺箱内,其余部分填满随葬品。在湖北随县擂鼓墩发现的战国时期的曾侯乙墓,椁室高3.1-3.5米,由171根长条方木组成,所用木料多达380立方米。汉代制度规定,在皇帝、诸侯王墓中椁室四周要用黄心的柏木块或柏木条垒迭互嵌,木头内向,紧密围筑,称为黄肠题凑。北京大葆台发现的汉武帝之子燕王刘旦的墓葬,黄肠题凑所用柏木多达1.5万根。

汉代以后椁室制度不行于世,也不再有套棺外棺与椁的区别,一般都把套棺的外棺称为椁。唐宋规定不得以石为棺椁,棺椁不得雕缕彩画。明代规定“品官棺用油杉朱漆,椁用土杉”,庶人“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朱红”。

早在原始社会的墓葬中,就有随葬物品的发现。最初的随葬物品都是死者生前使用过的武器、工具以及少量陶制生活用品和简陋的装饰品。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集团的上层成员生前凭仗权力巧取豪夺,过着奢侈的生活,并幻想死后到了另一个世界仍能享受富贵,往往用一些能显示身份地位的专用品及大量的生活资料和珍奇玩好之物随葬,其后人也以此为荣,所谓“愈侈其葬,则心非为乎死者虑也,生者以相矜尚也”,从而形成了厚葬的风气。商周时期,青铜制作的礼器是贵族的专有物,那时的贵族墓葬就都以青铜礼器随葬,而且品种、数量的多寡,形制的大小都与死者的身份密切相关。在安阳殷墟发掘的商王武丁的配偶妇好的墓中,青铜礼器达210件。随县擂鼓墩曾侯乙墓中有65件成套的编钟,加上其他青铜器,全部青铜随葬品的重量几乎有10吨之多。当然,随葬的不仅是青铜器,还有许多别的物品。

文献记载,当时王公大人“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垄必巨……诸侯死者,虚车(库)府,然后金玉珠玑比乎身,纶组节约(谓以絮绵丝带结束装裹),车马藏乎圹。又必多为屋幕、鼎鼓几梴(筵)壶滥(铜制浴盆)、戈剑羽旄齿革,寝而埋之”,“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事实也正是如此。如妇好墓出土的各种玉器就有750多件,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及其近旁一王室成员墓共有各种随葬物品19000多件,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艺术珍品。西晋时被盗掘的春秋齐桓公墓中,有“水银池,金蚕数十箔,珠襦玉匣,缯彩不可胜数”,齐景公及管仲墓中也是“珍宝巨万”。大型墓葬还普遍使用车马随葬,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即有12匹马、4辆车,还有5条船。山东淄博市临淄故城河崖头的一座春秋石椁墓,周围有殉马坑,全部殉马总数不下500匹。为了死后仍有人执役服侍,杀人殉葬也是常有的事。殷墟侯家庄商王大墓中发现了164具殉葬者的尸骨,妇好墓有16人殉葬,擂鼓墩曾侯乙墓有21个青年女子殉葬。史书记载,春秋时秦穆公死,用被国人称为三良的子车氏之子奄息、仲行、鍼虎等177人殉葬。战国时“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秦汉时厚葬仍是统治集团的时尚,帝王贵族死后,随葬物品务多务精。秦始皇陵“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藏满之。

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汉代制度规定,天子即位一年,就以天下贡赋的三分之一“充山陵”,“武帝享年久长,比崩而茂陵不复容物”,后虽经赤眉军发掘,到晋代“犹有朽帛委积,珠玉未尽”。即使是史称俭约、又在遗诏中明令不许厚葬的汉文帝,其霸陵在晋代被盗,也“多获珍宝”。河北满城汉中山靖王刘胜及其妻窦绾的墓中,出土了包括两件金缕玉衣在内的4200多件随葬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的墓主是一个封邑仅700户的列侯的夫人,随葬品也数以千计。影响所及,一般人家也不惜“靡财单(殚)币,腐之地下”。

厚葬浪费大量的社会财富,无益于死者,有损于生者,而且多藏致盗,厚葬之墓在易世以后很少能逃脱被盗掘的命运,在有识之士的眼中,厚葬之风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先秦到两汉,许多思想家都予以抨击,这在孔子的言论以及《墨子》、《孟子》、《荀子》、《吕氏春秋》、《盐铁论》、《论衡》、《潜夫论》、《政论》等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不少人力倡薄葬,并且身体力行。如东汉卢植临死“敕其子俭葬于土穴,不用棺椁,附体单帛而已”。诸葛亮也立下遗嘱,“冢足容棺,敛以时服,不须器物”。汉武帝时的杨王孙为了力矫时弊,遗命裸葬,一时被认为是惊世骇俗之举,而《汉书》专为立传,有意表扬。后来连最高统治者也意识到听凭厚葬之风蔓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东汉初年,光武帝下诏说:“世以厚葬为德,薄葬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殚)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汉末三国战乱之时,由于中原地区的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大批的墓葬又被军队或饥民盗掘,厚葬渐为世人所不取。一般说来,后世除帝王陵墓和少数显贵豪富的墓葬以外,用大量珍贵物品随葬的现象已不多见。

唐宋还明文禁止各级官员和庶民在棺内置放金宝珠玉。即便如此,不同身份的人贵贱贫富不同,随葬物品的多寡精粗仍然十分悬殊。一些封建王朝的律令还具体规定了随葬物品的等级差别,但这种律令并未认真执行,事实上许多官僚地主豪绅富商的随葬物品仍然相当丰富,而且不乏金玉饰物,而生前啼饥号寒无立锥之地的贫民,死后连一口薄棺都不可得,当然也不会有任何随葬品。

在众多类型的随葬品中,有一种颇为特殊,那就是明器。所谓明器,又称盟器、冥器、鬼器,是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并无实用价值的各种器物的模型,所用原料多为陶、瓷、竹、木、石等,所模仿的有礼器、工具、兵器以及车、船、仓、井、房屋、庭园等,甚至还有人和各种家畜鸟兽。做成人或家畜鸟兽形状的明器又称俑。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历代墓葬中都有明器发现。供死者到另一个世界使用的明器作为实物的代用品,制作简便,易于措办。同把许多有实用价值的物品或精巧珍贵的工艺品埋于地下相比,用明器随葬花费较少。汉代以后,人殉虽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偶有发生,如明代前期的皇帝和亲王就曾以妃嫔宫女殉葬,但总的说来,这种野蛮的制度已被历史所否定,而作为替代品,在大中型墓葬中象征奴婢、倡优、侍从、卫士的人俑大量出现,这固然体现了统治集团成员至死不忘奴役他人的阴暗心理,较之杀人殉葬,毕竟也有了进步。就多数情况而言,用明器随葬和用实物随葬是相辅而行的,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北宋以后纸扎的明器逐渐流行,纸明器并不随死者下葬,而是在下葬之时焚烧。明器的使用也有等级制度,如唐代规定官三品以下,可用明器九十事,四、五品可用六十事,七、八、九品可用四十事,庶人准用十五事。明代规定随葬所用陶质、木质明器,公侯为九十事,官员一、二品为八十事、三、四品为七十事,五品为六十事,六、七品为三十事,八、九品为二十事,庶民只准用一事。

除明器外,专门用于随葬的物品还有墓志、墓莂等。墓志的性质与神道碑相似,都是记载死者姓名家世生平事迹的石刻文字,而且往往都于文末缀有称作铭的韵语颂辞,不同的是神道碑立于墓前神道之上,供后人瞻读,而墓志则埋入墓中。墓志起源于东汉,魏晋以后普遍流行。早期的墓志形似墓碑而较小,从南北朝后期开始,一般都作方形,由志盖和志石相合而成。志盖多作櫫顶形(像小盒扣在顶上),一面刻有篆体的标题。志石刻志文、志铭,唐代以后还署有撰者、书者的姓名。历代出土的墓志中,有不少出自名家手笔,不仅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且是书法艺术的珍品。墓莂又称地券、买地券,是给死者带往冥界的一种模仿地契的物品,表示墓穴及其周围地段已由死者买下,其他鬼魂不得侵犯其所有权。这种行于鬼魂世界的契约虽是迷信的产物,却反映了现实世界中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盛行。最早的墓莂出现于东汉,或铅制,或玉制,或陶制,后世多用砖石或木板。早期墓莂的文字与人世真实的券约一样,南北朝以后则多涉怪异,充满道教迷信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