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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所有成员生前居住在同一村落,死后埋葬在同一墓地。这种公共墓地制度进入阶级社会后有了新的发展。到了西周春秋时期,与实行严密的宗法制度的社会形态相适应,死者按宗法关系,在由国家政权指定的公共墓地中同族而葬,典籍中称之为族坟墓。《周礼》中规定大司徒的职责有“以本俗六,安万民”,所谓的本俗就包括“族坟墓”这一项。郑玄指出,这是因为“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族坟墓又分为公墓和邦墓两类。《周礼》说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而墓大夫则“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
也就是说,公墓是国君和王室贵族及其子孙的墓地,规划严整,早就画成图样,按照宗法关系区分尊卑次序,排定墓地,中间是历代国君的墓,以最早葬入的先王为准,把以下各代的国君依一昭一穆、左昭右穆的次序轮流排列,依次葬入。在国君墓位的左右,则是其他大小贵族的墓位,身份高的居前,身份低的居后。由于这些贵族同出一系,只是以与国君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层层区分大小宗,从而具有不同等级的身份,所以实际上如郑玄注所言,是“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这种事先固定墓次的公墓制度,正反映了统治集团成员在世时的宗法关系。邦墓是“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普通平民葬入其中,也由专门官员掌管,划分地域,分族同葬,葬次也昭穆有序(正其位),而且依生前的地位而规格不同(掌其度数)。
典籍中描述的典型的族坟墓制度在战国时期仍然存在,但随着封建王权的膨胀,原先的公墓实际已成为王陵区,只埋葬王及其配偶和少数关系最亲近的王室血亲,一般的贵族封君、各级官僚则同平民一起葬于邦墓。这种相当于公墓的王陵区显示了地域不断扩大的趋势,如秦以今西安以东,灞河以西的芷阳之地为王陵区,秦始皇又为自己在骊山建陵,整个王陵区自西至东,绵延达20多公里。范围如此之广,反映了最高统治者贪欲的扩大。各处发掘的相当于邦墓的战国墓地,墓序排列有一定的次序,显然依照宗法规范,而且往往有身份差别很大的人交错而葬的现象,这说明世卿世禄制度已经破坏,血统亲近的宗亲生前可能地位不同,贫富悬殊,但死后仍由宗法关系维系而族葬一处。
族坟墓制度是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紧密联系着的,墓地由国家划分,由国家派遣官员管理,不同宗族、不同身份的人死后按各自应有的规格葬入划定的地域。墓地中划分给各宗族的地域并不归该宗族所有,所谓“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战国时各国变法的结果使土地私有逐渐合法化。但墓地由于并非生产资料,而是血亲关系的一种重要体现物,直到西汉时才被分割为私有财产,而且可以自由买卖。《汉书·李广传》记载武帝时丞相李蔡被赐给阳陵附近的冢地二十亩,李蔡盗取三顷,并且出卖,得钱40余万,因而获罪自杀。清道光年间在四川巴县发现了一块汉宣帝时的刻石,镌有“地节二年(前68年)正月,巴川民杨量买山,值钱千百,作业示子孙,永保其毋替”27字。买山就是买墓地,这块刻石说明当时买卖墓地已是民间的普遍行为。
这时墓地既然成为私有财产并可买卖,原先由国家规划并掌管的邦墓也就完全解体。不同的家族,可以依照各自的地位、财力,选择不同的墓地,分散各处,而同一大片墓区内也可包括若干不同家庭各自购置的墓地。整个墓区的墓穴不像以前的邦墓那样排列整齐,但可分辨出若干属于不同家族的墓群,每一墓群的墓穴通常仍有一定昭穆次序,不过这都由各个家族自行安排,不再受官府的干预。帝王陵区由于面积扩大,居民点和民间墓地杂处其间。汉初又有异姓功臣陪葬帝陵的制度,这些异姓功臣只是单独埋入,并非“各以其族”。凡此也都与原先的公墓大相径庭。族坟墓制度至此已基本崩坏。
汉代以后,族坟墓制度虽然成为历史的遗迹,但其影响仍长期存在。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人们生前聚族而居,死后也都葬在属于本宗族所有的墓地里。一些强宗豪族墓地广大,往往可以在几百年中绵延不断地葬入本族成员,经历好几个朝代。墓地中按血缘关系的亲疏和生前的地位安排墓穴。这种大家族墓地中最著名的是山东曲阜孔氏的墓地孔林,占地达三千多亩,在两千多年的时间中,葬入数不清的孔氏族人(孔子墓也在其中)。当然,这一大片家族墓地得以长期维持,不被分散、转卖,与孔氏家族在封建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有关。从民间的一般情况而言,由于家族共有墓地面积有限,而族中人口不断繁衍,到后来,由各房各支乃至各个家庭另行自择墓地成为必然趋势,甚至有同一家庭的成员也不葬在同一墓地的情况。
宋代的理学家每每感慨于世道不古,人心大坏,他们把两周时的宗法制度理想化,认为“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应该恢复上古的宗法组织;与此同时,也大力抨击在墓葬方面冢墓丛杂,昭穆淆乱,别建兆域,自离其祖,散无统纪,不复省视等现象,而提倡参酌《周礼》的记载和当代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易于推广的族葬制度。其中赵昺的《族葬图说》主张根据五世而迁的原则,每一家族以买下墓地首次葬入者为始祖,葬于墓地中央,第二世葬于始祖墓的左前方,第三世葬于始祖墓的右前方,第四世葬于第二世的前方,第五世葬于第三世的前方。每一世不分嫡庶贵贱,一律以出生先后为序安排穴位,出生愈前的距始祖墓愈近。左昭右穆,但分世数,不分尊卑。夫妻同墓,未成年死去的男女之殇则按世次分列始祖之墓的背面。五世以后,另觅墓地。这种族葬方法以五世为限,在明清时被一些讲求古礼的士大夫称为“平实精密,足以补《周官》之未备”,“序昭穆,收族属,有宗法之遗意焉”。在封建社会后期,与深深渗透于农村社会的祠堂族权相辅相成,许多家族都有本家族的墓地,虽然其规模有大有小,葬入的世代有多有少,保存的时间有长有短,但它们都按照一定的方式安排家族成员的墓穴。可以这样说,尽管有不断分散的趋势,尽管出现了各个家庭自行择葬的现象,但就普遍意义而言,同一家族的许多成员葬于同一墓地的情况始终存在。
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家族墓地具有神圣的意义。在中国,依恋祖宗坟墓,被认为是人伦大端,死后不准葬入祖坟,则是对有罪子孙的严厉惩罚。一个人即使离乡背井,也求有朝一日叶落归根,能老死家乡,葬入家族墓地。如果客死他乡,一般来说,其家属要千方百计把灵柩运回故乡。历代官私文献表彰过许多历尽艰难从远方觅得父祖遗骨归葬的孝子,而帮助他人归葬则被看作是一种义举。
在族坟墓制度下,人们不能选择墓地,所以有“古者葬不择地”之说。后世虽然仍多族葬,但与上古的族坟墓有所不同,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葬地可由各个家族或家庭自行选定。成书于战国晚期的《孝经》已经提到“卜其宅兆而安厝(cuò)之”,意谓应先停柩待葬,卜问一下葬地是否合适。早先选择墓地,无非是为了更长久地保护尸体,尽可能地避免水灌虫食之灾。西汉中期以后,阴阳五行学说与民间巫术合流,鼓吹葬地是否合适,对子孙将来的吉凶祸福能起极重要的作用,并以这种理论为依据,形成了一套相地之术。这种相地术叫做堪舆之学,《汉书·艺文志》着录有《堪舆金匮》、《宫宅地形》等书,就是这方面的著作。东汉张衡写过一篇《冢赋》,描述墓地上下冈垅的形势,显然也正是在宣扬堪舆之说。据说东晋的郭璞曾得到异人传授的青囊中书九卷,精于此术,著有《葬书》传世。另外还有托名汉代(一说黄帝时代)术士青乌子所作的《青乌先生葬经》等。所以后世又称选择葬地的术数为青囊术或青乌术,民间一般叫做看风水。堪舆家认为风水有好坏之分,如果择地得宜,葬处山川形势俱佳,能藏风得水,则子孙平安发达;反之,子孙将遭受祸殃。到后来,看风水又杂糅进所谓日之刚柔、月之奇偶等种种其他迷信观念,更增添了神秘性。在堪舆学中,确有一些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容,这是人们对自然界长期观察、研究的科学总结,但是其中更有大量的迷信说法,例如把自然界的山川形势、土壤质地等同社会政治的盛衰、家世兴败联系起来,并以因果关系来解释,这就使得堪舆之学成了一种复杂、神秘而又能够蛊惑人心的学说。
在这种学说的影响下,有的人家为了找到一块大吉大利的葬地,托故停柩,经年不葬;有的人家因为觅得的葬地据说有利于某房而不利于某房,因而兄弟争执,无法下葬;有的人家在既葬之后,又把棺木起出,再三迁葬。当然,贫者不能择地,富者择之太苛。能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觅求所谓吉地作为墓地的,一般都是富贵之家。这种风水之说虽然被一些崇尚正学的士大夫深恶痛绝,斥之为左道陋俗,但长期以来一直盛行于社会,许多家族、家庭在选择墓地时都受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