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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丧服的等级差别,清楚地显示了如下特点:
1.父系、母系有别
一个男子的亲属包括父亲方面的父党,母亲方面的母党和妻子方面的妻党。父党为宗族、宗亲,母党为外亲,妻党为内亲。在父权社会中,只重宗族、宗亲,不重外亲、内亲,血统更是只论父系,如清代学者崔适所说,“由父之父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体现在丧服制度中,就是对父系亲属的服丧范围十分宽泛,直系亲属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孙,旁系包括高祖父所传全体宗族成员,无不有服。母系却只对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对等的亲属轻得多,如为祖父、伯叔父都是齐衰不杖期,而为外祖父仅是小功,对舅父仅是缌麻。
2.亲疏有别
丧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轻重也主要体现父系宗亲之间亲疏不等的血缘关系。血缘愈亲的服制愈重,血缘愈疏的服制愈轻。如同父兄弟重于同祖的从父兄弟,从父兄弟重于同曾祖的从祖兄弟,从祖兄弟重于同高祖的族兄弟。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从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亲都只推到第五代,高祖的兄弟及其子孙后代只是同姓之亲,但已出五服范围,就无需为之服丧了。
3.男女有别
丧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显的。如夫妻之间,妻为夫服最重之丧斩衰三年,夫为妻则只服齐衰杖期。同样,妻为夫之父母所服之丧要大大重于夫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亲,但《丧服》规定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是齐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世,只能服齐衰杖期。另外,对本族中已经出嫁的女性成员,服制都较其兄弟为轻。
4.嫡庶有别
古代允许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余者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严格的区别。《丧服》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妻为妾则无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为嫡母,要服三年重丧,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则不用为被称作庶母的父之妾服丧(后世改为服齐衰不杖期)。作为祖先继体的长子、嫡孙具有特殊的地位,这在丧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为长子、祖父为嫡孙所服之丧都较被称作庶子、庶孙的其他子孙要重。为宗子、宗妇服丧要重于同等之亲,是为了表示对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这也是嫡庶之别的一种体现。
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又反过来使宗法制度更加严密,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战国秦汉以后,西周春秋时的宗族组织渐次破坏,宗子之法不行,但无论是封建社会前期的强宗大族门阀制度,还是封建社会后期以祠堂族权为特征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经典规范化、理想化的先秦丧服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得以长期维持,只在小范围内有细节上的变动,其影响在一些农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 |